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 2020-07-07
来源: 衢州市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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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是衢州市建筑行业社会组织的全称,简称市建协(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是衢州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衢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推动行业发展,围绕“改革创新,做大做精,兴业强市”的总战略,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努力搞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实现向建筑大市、质量强市跨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批准设立党组织。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进事业发展。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积极开展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活动。注重在本协会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衢州市东河沿45号二楼。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行业发展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四项基本职能,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一)代表职能:

1、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3、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二)自律职能:

1、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对会员的不正当行为采取行业惩戒措施等。

3、推行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服务职能:

1、指导、帮助会员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2、指导、扶持会员做专做精,改革创新;

3、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4、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行业网站、QQ群和有关资料,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5、开展行业检查和市场评估;

6、组织各类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7、开展有利于本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四)协调职能: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2、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3、加强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加强与跨区域本行业协会的交流,提升本协会的服务水平。

(五)授权和委托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以下活动: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

2、开展行业评优评先活动;

3、开展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

4、接受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和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警告、经济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

2、违反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

3、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4、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会员,协会可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属单位会员。凡在衢州市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社会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交秘书处登记;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办公会议认可,并在下次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六)遵守“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建设,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可按本章程第六条第六款有关规定,采取行业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无记名投票确定会费标准;

(五)决议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监事的选举及罢免;

(三)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由若干理事、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主要比例。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会长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通过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审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爱本会工作;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中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形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分会工作;

(三)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本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是否合法;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衢州建筑业》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等;

(四)交纳省有关协会会费;

(五)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差旅费等;

(六)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订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必须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本会终止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四)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18年5月24日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