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浙建协[2016]66号

时间: 2016-09-22
来源: 衢州市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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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2016-08-22

浙建协[2016]66

 

各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针对当前建筑行业、企业中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我协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行业、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情况,起草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建设工程领域第一批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名录》”和《关于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参考性收费标准》,经以书面形式召开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现将有关表决情况和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关于召开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书面文件158份,收回112份,对四个文件表决为同意的有110, 2项内容不同意的有1份,1项内容弃权的有1份,符合章程要求,审议通过。

    二、根据部分常务理事单位对暂行规定、评审规则和第一批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人员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已讨论作了修改和调整。

三、请各市建筑业协会和会员单位认真落实已经通过的几个文件,在今后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纠纷时可以选用。

四、在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联系协调。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暂行规

    

     2、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

     3、建设工程领域第一批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名录

 4、关于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参考性收费标准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一六年八月十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

推荐制度的规定

201685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91日起施行)

   

    为推广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4100号《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就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特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专家辅助人是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委任,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供专业性意见的专家。

    第二条 当事人委任专家辅助人以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向法庭或仲裁庭报告委托专家辅助人有关情况。经法庭或仲裁庭批准,专家辅助人可以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供书面专家意见,也可以在庭审中提供口头专家意见。

    第三条 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意见应当客观、独立和公正,专家辅助人应当首先对法庭或仲裁庭负责。专家辅助人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第四条 本会自行或通过下属各专业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举工程各专业优秀人才,入选专家辅助人专家库。

    第五条 本会将成立专家选拔委员会对各界推举的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入选本会专家辅助人专家库。

    第六条 本会将聘请高级法官、资深专业律师、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和本专业领衔专家对专家辅助人进行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或证据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和专业培训,帮助专家辅助人掌握提供专家意见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本会将对入选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必备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水准。

    第八条 本会将对入选本会专家库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法庭或仲裁庭投诉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家意见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九条 为确保专家辅助人报告或意见的独立、公正和客观,专家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其首要责任是对法庭或仲裁庭负责,无论是书面报告还是提供口头意见;

     2、专家报告应尽可能正确和完整,并说明考虑所有重要的事实和情况;

     3、如有影响报告有效性的新情况,应告知法庭或仲裁庭;

     4、如果不是个人知悉的资料,应说明信息来源;

     5、报告内容没有客户或代表律师的意见加入;

     6、报告如果要修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法庭或仲裁庭。

    第十条 对鉴定人鉴定结论提供不同意见时,应尽量谨慎、客观并持之有据,在措辞上尊重鉴定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推荐专家辅助人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出相关专业要求,本会可以向当事人推荐符合其要求的专家辅助人,并提供有关的履历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收费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本会仅提供参考性标准供参照

    第十三条 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电子版应报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备案,以便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专家辅助人日常管理工作。法务专业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用于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领域专家辅助人推荐申请表

浙建协法务(201 )第   

 

  

 

  

 

  

(或申请人)

 

  

(或被申请人)

 

第三人

 

审理机构

 

  

 

专业领域

 

是否要求出具书面报告

 

  

 

 

注:1、表格请发送至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邮箱:zhejiangjianzhufw@163.com

    2、咨询电话:赵吉城13668073867;符陈菲13429600086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

201685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9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挥建设工程专家评审解决争议所具有的专业性、高效及过程解决的优势,快速定纷止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并参考工程领域的国际惯例,本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争议评审,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就招投标、质量、造价和合同解释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专家出具评审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条 评审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本会提供推荐性评审专家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评审专家的人数。专家人数可以1-3人。如果协议没有约定或当事人就人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同意2人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双方当事人各选择一名专家。如2人专家组评审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由两名专家共同推举一名专家作为首席专家,或者如果无法共同推举,则由本会会长指定一名专家作为首席专家,评审意见以首席专家意见为准。

第五条 评审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一名专家独任评审。独任专家可以单独处理案件,也可以邀请双方各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评审组成员共同参与调查或听证,参与案件讨论,但评审意见以独任专家意见为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采用专家评审,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采用专家评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确定后,指定专家可与当事人以适当方式确认提交评审的争议范围、内容和报酬等。

第八条 评审专家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职责的,可以辞职。新的评审专家按照原约定的产生方式确定。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和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说明理由。但是,当事人同意不附带理由的除外。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评审专家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或听证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评审专家在出具评审意见以前,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审核有关材料,或去现场了解案件情况。有关评审程序由评审专家根据公正和高效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为提高评审效率并节省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评审可以采用EMS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所有评审文件。

第十二条 除非一方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日内将争议提交法庭或仲裁庭,否则评审意见对双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名册由本会或通过协会各专业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推荐,经本会专家选拔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收费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本会仅提供参考性标准供参照。法务专业委员会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作为管理案件的支出。

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争议。浙江省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同意适用本规则,可以参照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9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提交争议评审通知书

工程评审(201 )第  

 

                                  

 为提高工程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支出。本单位特通知贵单位:

1、本单位同意将              工程项下争议,按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2016年公布的《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进行评审。

2、本单位指定《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中           专家为专家组成员,并同意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本案。

3、本单位同意评审结果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除非一方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4日内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

4、请贵单位接到通知后7日内告知本单位同意按上述《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将争议提交评审,并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中指定另一名专家。如贵单位建议,我们可以共同指定一名专家独任评审(注:如属被通知方,此条不适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评审往来文件请注明案件号工程评审(201 )第  

2、我单位送达文件邮箱地址是                      

3、文件请抄送秘书处邮箱zhejiangjianzhufw@163.com

4、《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和《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作为附件

5、提交评审的争议内容和理由作为附件。

 

 

 

 

 

 

 

 

 

 

 

 

 

 

 

 

附件三:

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一批专家辅助人及

争议评审专家名录

201685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91日起施行)

 

一、土建、安装、防水、材料和装饰等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      专业领域       职务和职称     

姚光恒     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土建        秘书长、教高 

傅慈英     省安装行业协会      安装        秘书长、教高  

叶  青     杭州市设备安装公司  安装        总工程师、教高 

姜天鹤     浙江大成建设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周松国      杭州市市政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陈春雷     浙江省二建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李宏伟     浙江省三建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蒋金生      中天建设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李水明      宁波建工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胡正华      温州建设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姚华军      昆仑建设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教高

何敏斐      歌山建设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高工

金崇正      方远建设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高工

姚新良     湖州大东吴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高工

陆锦法      嘉兴市建委         土建         原总工程师

蒋鹏旭      省直同人建设       装饰材料   高工

宋奋求      北京中环监理       安装         高工

夏仁宝      省建科院           防水         教高

        浙江省建工集团      土建        总工程师、 教高

王新华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土建       秘书长、教高

刘信华      舟山建筑工程质检站   土建       高工

王奎华  浙江大学  土建    教授、博导、浙大滨海和城市岩土工程     

                 研究中心副主任、浙大土木工程测试中心总工程师

詹树林  浙江大学土建、材料 教授、浙大建筑材料研究所副所长、浙大土木工程测试中心副主任

陈水福 浙江大学  土建      教授、浙大结构工程研究所研究员和土木工程系副主任

王柏生 浙江大学  土建      教授、浙大结构工程研究所研究员和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副主任

毛义华 浙江大学   土建     教授、浙大土木工程管理研究所副主任所长

  博 同济大学   土建   教授、博导、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二、工程造价

 

汪亚峰   省造价管理总站                   高工、注册造价师

胡建明   省造价管理总站                   高工、注册造价师                

田忠玉   省造价管理总站                   教高、注册造价师

李江波   省造价管理总站                   高工、注册造价师

蔡临申   省造价管理总站                   教高、注册造价师

     省造价管理总站                   高工、注册造价师

郑怀东   立兴造价师事务所                 高工、注册造价师

陈建华   万邦咨询有限公司                 高工、注册造价师

华钟鑫   中达造价师事务所                 高工、注册造价师

蔡红卫   金诚造价师事务所                 高工、注册造价师

孔宏卫   信达造价师事务所                 高工、注册造价师

温运福  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高工、注册造价师

周晓霞  杭州天恒投资有限公司              高工、注册造价师

    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高工、注册造价师

    天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高工、注册造价师

    浙江省建设银行                    高工、注册造价师

于友达  韦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高工、注册造价师

 

三、工程争议评审法律专家

 

裘红伟(杭州) 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省律协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赵全强(杭州)金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陈月祺(杭州)金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胡祥甫(杭州) 金道律师事务所主席 原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沸(杭州)建纬杭州分所主任省律协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曲笑飞(杭州)建纬杭州分所副主任 杭州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郑剑锋(杭州)海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省律协闵民商委副主任

吴清旺(杭州)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商法博士、贸仲仲裁员

史建兵(杭州)浙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杭州市律协副会长

  桓(杭州)杭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迪(杭州)中天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王建东(杭州)东辰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张晟杰(杭州)锦天城杭州分所高级合伙人 省律协公司与证券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

曹红光(金华)金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骆忠红(金华)振进律师事务所主任

应旭升(金华)泽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金华市律协建房委主任

胡江榕(金华)良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金华市律协建房委副主任

周世忠(舟山)六和舟山分所副主任 舟山市律协建房委主任

周丽霞(宁波)导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吴文达(宁波)素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省律协工程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严凌振(温州)海昌律师所主任 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陈兴良(温州)光正大律师所副主任 温州市律协建房委主任

方  良(温州)嘉瑞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凌巧荣(嘉兴)红船律师所主任 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涛(嘉兴)国傲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嘉兴市建房委主任

丁继胜(绍兴)大公律师所副主任

李乐敏(绍兴)律协建房委主任 省律协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庆林(衢州)无剑律师事务所主任 衢州市律协建房委主任

周智敏(台州)海贸律师所主任

江志东(台州)海贸律师所副主任,台州市建房委主任

周旭涛(湖州)清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湖州市律协建房委主任

严晓黎(湖州)京衡律师所副主任

朱树英(上海) 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林镥海(上海) 沪鑫律师事务所主席、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省律协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

郦煜超(上海)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省律协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周吉高(上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雷士国(上海)金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资深委员

附件四:

关于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

参考性收费标准

201685日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69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规则》和《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专家辅助人推荐制度的规定》有关规定,争议评审专家和专家辅助人收费标准,原则上根据市场需求由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有关费用。但为了便于协商,本会根据市场情况,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收费标准,供各方协商时参照:

第一条 专家辅助人对每个案件的收费,如出庭提供专家意见而不出具专家报告收费为3万元,如果出庭并提供书面专家报告收费为5万元。该费用不包括差旅费。具体报酬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评审专家的报酬由各方协商确定。每位专家费用不低于3万元。如果有争议金额的,可以参照浙江省物价局和浙江省司法厅浙价服〔2011212号《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即按照比例分段累计: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7%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第三条 专家协商确定费用后,应当在委任协议中明确收费金额和支付办法。专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供委托方入账。专家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可向推荐专家辅助人的每位当事人或要求指定评审专家当事人每件收取5000元登记费。对于争议评审案件,可以向每一方收取5000元登记费。这些费用仅用于专家培训和日常管理支出,上述费用的支出应接受本会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评审所需的听证场地租赁费、打印、复印和差旅费等费用由当事人分摊,可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代收代管。

第六条 本标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报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七条 本标准由本会法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