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建协〔2014〕28号
市本级、绿色产业集聚区、各县(市、区)市建协联络处,各专业局市建协联络处:
为了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的评审,市建协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2013年)》进行了修改,现将《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附件:1、《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2014年12月5日
附件1
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
(优质工程)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建设工程衢江杯奖的评审行为,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评选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衢州市“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及我市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绿化工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衢江杯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三条 “衢江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实行总量控制,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全市同类先进水平。
第四条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衢州市市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以及其他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市建协应成立“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结合衢州实际,组建“衢江杯优质工程”复查专家库,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衢江杯优质工程”复查组成员。每次评审委员以及复查组成员应报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备案。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报市住建局通报表彰。
第五条 “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在企业自愿参加和分专业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二)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三)严格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00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标准,未生一般事故及以上工程建设事故。
(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含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工程应是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应是衢州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应是“市市政金奖”或 “市优秀园林工程奖”工程。
(五)符合国家、省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环保的要求。
(六)甩项及功能不全的工程不得参评当年“衢江杯优质工程”。经二次装修的工程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不得影响结构安全,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在市局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无因工程质量问题而被通报批评。
(八)房屋建筑工程的供水、供电、排水及其它配套工程已基本完成。
(九)工程建设已于当年9月底前竣工,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投放运营的公路、水利、电力等工程)。
(十)已列入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创建计划。
第七条 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
(二)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或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单体工程为3000平方米以上;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群体建筑;
(四)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影剧院;
(五)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六)建安工作量4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堤岸、城市广场、污水处理、净配水厂等市政公用工程;
(七)建安工作量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八)建安工作量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含公路、桥梁、隧道)、供电(含变电站、输电线)工程;
(九)建安工作量800万元以上的水利(含堤岸(坝)、码头、渠道、水电站)及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建安工作量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4000㎡以上的建筑装饰(含建筑幕墙)工程;
(十一)小于以上规模,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
第八条 主承建单位:
(一)在衢州市注册的建筑业(含园林)企业或经登记备案的外地进衢建筑业(含园林)企业;
(二)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三)住宅小区、群体建筑的主承建单位,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面积的30%以上。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前述条件时,可由两个企业作为主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九条 参建单位:
(一)房屋建筑的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量,应占该工程建安工作量20%以上,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住宅小区、群体建筑参建单位工作量或建筑面积,应达到总工作量或总建筑面积20%以上;
(三)市政公用(含园林绿化及景观)及其它工程其参建单位的工作量,应达到工程总建安工作量的20%以上,且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衢江杯优质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分局(工业项目)参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市建协联络处或建筑业协会推荐,并按每年评选通知要求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建协(市政、园林工程同时需经市政协会推荐)。
(二)市区(含绿色产业集聚区民用建筑项目)参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推荐,并按评选通知要求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建协。市区(含绿色产业集聚区)参评的市政公用(含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按评选通知要求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建协。
(三)各专业参评工程(公路、水利、电力)由市各专业局初审推荐,并按评选通知要求将企业申报资料汇总上报市建协。
(四)市建协“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组根据各地各专业推荐上报参评工程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编制现场复查计划,并按项目专业要求,从“衢江杯优质工程”复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复查组成员,明确组长,组织做好各参评工程项目的现场复查工作。
(五)市建协组成“衢江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并以无记名方式确定“衢江杯优质工程”名单,上报市住建局审查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颁发文件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计划与名额:
(一)申报“衢江杯优质工程”的工程,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企业填报《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创建计划表》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或专业局、或相关协会,并向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按“衢江杯优质工程”的要求对其进行监管。市建协要及时对接各工程质监站、或专业局、或相关协会及时汇总掌握“衢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计划。
(二)年度“衢江杯优质工程”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年度创建计划及上年度获奖数,分配各区块“衢江杯优质工程”的申报名额。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衢江杯优质工程”申报资料目录;
(二)“衢江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四)工程设计图纸;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表,室内环境检测报告,节能系统检测报告,饮用水质检测报告,居住建筑工程分户验收结论表。
(六)工程建设情况(介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QC成果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情况,工程质量控制特点等情况);
(七)有文字说明的工程彩色照片或光盘(照片为工程全景、正立面、侧立面等无需特殊处理)。
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规格装订,且所有资料复印件印章清晰可辩。
第四章 现场复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创杯工作汇报,征求质监部门和建设单位(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二)工程实物复查;
(三)查阅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查阅;
(四)对工程复查情况和查阅资料情况进行汇总,工程观感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五)向申报单位反馈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小组长准备汇报材料。
第十四条 市建协组成“衢江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评审程序为:
(一)听取市建协对“衢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综合汇报;
(二)听取“衢江杯优质工程”现场复查专家组对创杯工程复查情况汇报;
(三)评委评议;
(四)无记名投票确定“衢江杯优质工程”获奖工程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公布:
(一)公示:市建协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在《衢州建设信息网》和市建协网站同时公示7天,发现有问题的可向市住建局、市建协投诉。投诉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工程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二)公布:公示后无异议或有投诉经查核无问题的,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评审办法》,申报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获得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市建协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细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结构质量要求细则(试行)》要求提出推荐工程名单,经市住建局同意后向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推荐上报。
第五章 评审纪律与奖励
第十六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衢江杯优质工程”的,一经查实取消“衢江杯优质工程”荣誉。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衢江杯优质工程”现场复查专家资格或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 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将被市住建局授予《衢州市建设工程衢江杯奖(优质工程)》荣誉证书和奖杯,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主要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二年内发现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荣誉,收回奖杯与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建协负责解释。
抄送:市住建局、市质监站、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市政协会。
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2014年12月5日印发